【简答题】
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,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,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。2010年,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,以获得更多商机,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,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。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,4月1日通知债权人,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,8月1日正式合并,并进行了工商登记。
2011年2月10日,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,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,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。201 1年4月1日,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,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%的股份,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,截至2011年7月1日,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。2010年4月8日,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,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,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。2011年4月30日,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2011年6月25日,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%股份的A股东,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,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。2011年11月,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,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,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。
问题: 丙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请说明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