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简答题】
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,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。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,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,进而厮打在一块,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。嗣后,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,凌某予以拒绝。据此,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,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,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执行。凌某不服,由其妻子申请复议,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。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,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。 请问: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