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船务公司由于其所属的“天星”号与某滚装船发生碰撞产生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被诉,并致使该公司所有的另外一条船舶“海星”号在美国长岛被扣,同时又有第三人――对“海星”号享有燃料费用请求权的乙石油公司提出权利请求,但在此之前“海星”号曾经在海上遇险,得到一利比亚籍船舶“百慕大”号的救助,并经引航进入某港稍作修理,为避免延误船期又匆匆离港,欠下港口吨税和引航费,之后在长岛港外触礁,又经另一外籍船舶“兰色月亮”号救助而脱险。则关于“海星”号上的请求权的实现顺序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
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,因此应当先于乙石油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
B.
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,但是前者顺序更在先
C.
“兰色月亮”号和“百慕大”号的救助费用的清偿,后者在后
D.
如果清偿不能完全,则港口吨税和引航费应当以前者的清偿为优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