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7月1日,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,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,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,发现以下事实:(1)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。2008年6月1日,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,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。(2)2008年12月1日,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。(3)2009年4月1目,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,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,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。(4)2008年3月1日,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,被管理人发现。(5)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。2009年6月20日,E企业得知甲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,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。甲公司发货后,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。(6)甲公司的股东F企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,对其出资不足的60万元,管理人要求F企业补足时,F企业以超过了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。(7)2005年4月1日,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将甲公司20万元的财产据为己有,被管理人发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