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市农业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4年发生以下业务: (1)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农业收割机200台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40万元,货已发出,托收手续已在银行办妥,货款尚未收到。 (2)4月份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的拖拉机,货已发出,合同规定本月收款金额为不含税货款18万元,实际只收到8万元。 (3)提供农机维修服务,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0.2万元,同时销售农机零件,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0.034万元。 (4)购进钢材30吨,已验收入库,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万元,增值税2.04万元,货已入库;支付购货运费0.3万元(有货票),其中15%用于本企业厂房维修。 (5)将自产农业收割机15台转到本企业经营部,用于农忙季节出租,本月租金 3万元。 根据上述资料,回答以下问题: |